Q_MYH 009-2018瑜伽轮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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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Q_MYH 009-2018瑜伽轮pdfQ/MYH 南京玛悦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/MYH 009—2018 瑜伽轮 2018 - 09 - 15 发布 2018 - 09 - 21 实施 南京玛悦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发 布 Q/MYH 009—2018 前 言 瑜伽轮是本公司的产品。为了保证产品质量,使加工企业的组织生产、质量检验、交货验收有依据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标准,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。 本标准按照GB/T 1.1-2009 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的规定编写。 本标准由南京玛悦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王丽亚。 本标准发布时间为2018年09月首次发布并实施。 I Q/MYH 009—2018 瑜伽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瑜伽轮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PVC、TPE、橡胶、PC合金等为主要材质制成的瑜伽轮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 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/T 2828.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 1 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/T 22048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3 要求 3.1 外观 3.1.1 产品整体应洁净,无油污色渍,无明显异味,无强烈刺激性气味。 3.1.2 整个瑜伽轮可触及的表面均应无明显飞边、棱角和毛刺。 3.1.3 产品应平整、切边整齐,无气泡,孔洞、杂质和发粘等不良现象。 3.1.4 产品的颜色应均匀,同批产品无明显色差,特殊要求按供需合同执行。 3.2 尺寸偏差 产品外形实际尺寸应符合图纸规定,其准确度误差应不超过±5%。 3.3 色牢度 产品经充分浸透65%乙醇的脱脂棉反复擦试后,应无明显脱色。 3.4 承重性能 产品可承受150kg的静载试验后,不应出现破损、开裂等现象。 3.5 跌落要求 根据 4.5 的试验方法进行测试,测试后产品应不变形或未出现影响使用的缺陷。 3.6 有害元素限量 产品的有害元素限量应符合表1 的规定。 1 Q/MYH 009—2018 表1 有害元素限量 项目 指标 DBP ≤0.1 BBP ≤0.1 邻苯二甲酸酯/% DEHP ≤0.1 DNOP ≤0.1 DINP ≤0.1 DIDP ≤0.1 4 试验方法 4.1 外观 在自然光照或日光灯照明条件下用目测、手感和鼻嗅检查。 4.2 尺寸偏差 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检测。 4.3 色牢度 用充分浸透65%乙醇的脱脂棉在产品上往返用力擦拭20次,目测观察脱脂棉上是否有明显带色。 4.4 承重性能 将产品放置在压力试验机上,在其上面放置20cm×15cm的硬木板,在木板上方对产品施加1500N (包 含木板的重量)的压力并保持5min后卸载,检查产品是否有破损、开裂。 4.5 跌落测试 将产品从 1m 的高处自由落体到平整的硬质地面上半岛官网下载,连续跌落 3 次,应符合 3.5的规定。 4.6 有害元素限量 邻苯二甲酸酯按照 GB/T 2204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。 5 检验规则 5.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 5.2 出厂检验 5.2.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。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。 5.2.2 出厂检验包括外观和尺寸偏差。 5.2.3 组批 2 Q/MYH 009—2018 以同一工艺、同一原辅材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。 5.2.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5.2.4.1 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,因批量大,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时可实行抽样检验,抽样检验方法 GB/T 2828.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一次性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,检验水平为Ⅱ。合格质量水平(AQL)取6.5;根 据表 2 抽取样本。 5.2.4.2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及判定组如表 2 所列示。 表2 抽样数量及判定组 批量范围 样本数 合格判定数(Ac) 不合格判定数(Rc ) 26~50 8 1 2 51~90 13 2 3 91~150 20 3 4 151~280 32 5 6 281~500 50 7 8 501~1200 80 10 11 1201~3200 125 14 15 注:26 件以下应全数检验。 5.2.5 判定规则 样本中发现不合格数小于等于表 2 规定的合格判定数(Ac),则判定该批品合格;若样本中发现的 不合格数大于等于表 2 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(Rc),可用备用样或在原批次中加一倍抽样,进行复检, 复检结果合格的,该批次判为合格,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,该批次判为不合格。 5.3 型式检验 5.3.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;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: a) 新产品试制鉴定; b) 正式生产时,如原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; c)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 d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。 5.3.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.3.3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,抽取数量应满足检测要求。 5.3.4 当型式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判型式检验合格。若检验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,允 许加倍重新抽取样品进行复检,复检后,若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判型式检验合格,否则为不合格。 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 3 Q/MYH 009—2018 6.1 标志 6.1.1 每个产品应至少附有以下标识: a) 产品名称; b) 商品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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